在实施罚款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简易程序
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必须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当场了解清楚违法事实,做好现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由当事人在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
一般程序
立案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复核后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执行处罚决定,包括罚款的缴纳。
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条件: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事后难以执行、在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缴纳困难。
出具票据: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按时上缴: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建议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执行罚款,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及时将罚款上缴指定银行,避免滞纳金等额外费用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