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是指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方执行事先确定特定的审计程序,对特定的业务事项执行业务。这种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发表鉴证意见,没有第三方参与,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相对较小。
协商确定程序:
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前提是与特定主体协商需要执行哪些程序,以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这与审计业务不同,审计中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和职业判断确定的。
对象是财务信息:
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包括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这些信息可能直接出现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也可能是通过分析、累计、汇总等计算间接得出的,还可能直接取自会计记录。
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会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这份报告只报告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不发表任何鉴证意见。
责任较小:
由于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不涉及发表鉴证意见,注册会计师在这类业务中的责任相对较小。这与其他类型的审计业务有所不同,后者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准确性提供鉴证意见。
综上所述,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是一种注册会计师与委托方商定的、针对特定财务信息的审计程序,旨在提供一种较为灵活的服务,以满足特定主体的需求,同时降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