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包括以下程序:
立案
执法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认为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进行立案。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制作相关笔录和照片、录音、录像等。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须绘制现场图。
审理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
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判决、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
执行程序
未经复议或起诉且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予履行的,根据有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规定,也可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
行政审判程序
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理: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行判决。
一般行政案件执法流程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收集证据。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