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是指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
对象限定:
审判监督程序仅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或者没有错误,则不能启动该程序。
法定性: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等。
非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即案件在初次审理后,除非符合再审条件,否则不会自动进入再审程序。
再审途径:
再审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提起: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
监督性质:
审判监督程序体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能,以及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