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认定条件和程序如下:
申报条件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申报程序
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将材料上报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有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评定标准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烈士褒扬金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建议:
死者遗属或相关组织应详细整理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县级、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评定过程的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