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烈士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
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县级受理与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市级受理与审核
上级材料转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有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级受理与审核、审批
上级材料转省民政厅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上报与备案
属于特定情形的,需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示例请示格式
在撰写申报烈士的请示时,可以参考以下格式:
标题
申报烈士的请示
正文
申请人信息:
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死者遗属、工作单位、事件发生地的组织或公民)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牺牲情况:
牺牲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现场情况。
死者的牺牲情节及贡献。
申报理由: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相关条款,说明死者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理由。
附件:
死者牺牲情节的详细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文件,如单位的推荐信、目击者证言等。
结尾
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希望尽快得到批复。
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充分证明死者的牺牲情节和贡献。
申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每一步骤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撰写请示时,应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正式性,以便上级部门能够准确理解并处理申报请求。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