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程序是指 当事人对某一行政决定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对该决定进行再次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必须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信息、复议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受理
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规定,行政机关将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规定,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
审理
审理通常采用书面方式,但在必要时,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决定
行政机关在审理结束后,应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是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或作出新的决定。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手段,通过这一程序,当事人有机会重新审查并纠正不公正的行政行为,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