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有效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厘清遗产范围
遗嘱人应明确自己去世后的遗产范围,包括遗产的名称、数量和种类(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指定继承人
遗嘱人应明确遗产的归属,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继承人未明确,遗嘱将视为无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列明继承份额
遗嘱中应指明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具体财产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未明确份额,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即平均分配遗产。未处分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设置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前提条件。例如,生父在遗嘱中要求女儿为继母养老送终。
再指定继承人
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遗嘱人可以指定再继承人。例如,遗嘱人声明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其死亡或放弃继承,则由其兄继承。
选择遗嘱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每种形式都有不同的要求和效力。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效力最高,且未经公证撤销,一直有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且没有非法内容。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见证人、遗嘱人和代书人签名。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审查和公正
立遗嘱人提出申请后,公证机关将进行审查,确认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审查合格后,公证机关将制作并出具公证书。
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总结:
立遗嘱的有效程序包括明确遗产范围、指定继承人及其份额、设置附加义务、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审查和公正。确保遗嘱的内容明确、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