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程序启动
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
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保证人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其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并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立案与审查
鉴定结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提出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条件。
调查评估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核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对需要调查评估或核实审查保证人资格的,应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评审与公示
监狱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逐一评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以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
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征求意见
公示期无异议的,监狱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审定与报送
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批准与通知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执行与报到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以上是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各步骤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