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审理方式:
通常采用书面审理,但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完毕后,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可能包括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
行政复议机关会出具具体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详细阐述复议决定的内容和理由。
送达与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会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如复议决定需要执行,相关行政机关会依法执行。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并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