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程序主要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情况,具体流程如下:
行政拘留程序
调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或投案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决定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刑事拘留程序
拘留证
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拘留证书,并宣布拘留。被拘留人被责令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注意事项
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确保其安全及防止逃避侦查。
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以上是派出所拘留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还需根据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灵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