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被拘留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其他相关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以上是治安拘留的主要程序,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