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诉
行政诉讼遵循“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必须主动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主动受理案件。
提起诉讼需要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受理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将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如果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在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被告需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开庭审理
法院将安排开庭时间,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会进行调解。
判决
法院在审理结束后,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
一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
执行
裁定、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可实施强制执行,或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以上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参照当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