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收手机的行为,无论多长时间都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对于其合法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师没收学生的手机,侵犯了学生对于手机的财产权,因此,无论老师何时归还手机,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老师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没收学生手机,并在任何时间未归还,都是违法的。学生有权要求老师归还手机,并可以依法寻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