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调查案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案件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先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调查
受理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
传唤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询问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可以到其住处或单位进行,也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
检查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物品可以扣押。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并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可以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侦查终结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以上是警方调查案件的一般程序,具体情况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