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交易双方提出申请
交易当事人需提交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承办人审查
承办人将对提供的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包括投资开发情况、抵押、查封、出租情况、权属纠纷等,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需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地价评估
需进行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评估结果需与转让协议对比,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建议政府优先购买;若价格过高,可建议采取调控措施。
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确保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交纳有关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登记编号
审批后,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由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并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此外,若通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还需遵循以下程序:
发布挂牌公告
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出售挂牌文件
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受理竞买申请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相关文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审查挂牌资格
根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挂牌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最新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揭牌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
公布成交结果
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签订出让合同
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通过以上步骤,卖地过程可以确保合法、规范,并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