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需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并进行上门核实。
作出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发出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进行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评估
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鉴定。
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拆除。
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拆迁冻结
在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送给市、县级人民政府。该方案需经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予以公布,以征求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召开听证会
如果多数人认为公告的补偿方案不合理,征拆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行政裁决与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和拆迁方未能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合意,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做出的行政复议不符,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先拿补偿再搬迁
在没有出现不能让拆迁方与被征收方都满意的“插曲”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执行。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