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司法活动,追求的是过程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并强调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及程序参与和程序公开等原则的贯彻。
具体来说,程序公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
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中立,不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且只能服从法律。
程序公开:
诉讼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当事人平等:
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接受审判、提供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及时和严明:
司法活动应当高效、及时地进行,避免拖延和不公正的裁决。
程序参与: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有机会参与诉讼过程,对程序运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程序公正的最终目标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即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是公正的。虽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互依存、相互补充,但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综上所述,程序公正是一种注重过程公正的司法原则,它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原则贯彻,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