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以前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
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开庭审理前,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包括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以及双方出示证据等。
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法庭辩论。
被告人后陈述
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评议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成员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有重大分歧或不同意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然后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总结起来,宣判以前的程序依次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