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拘留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侦察
公安机关在接获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后,需进行充分的侦查工作,确定有犯罪行为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拘留
公安机关若判定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则须在24小时之内制定出拘留决定书,并向嫌疑人发放拘留证。
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由检察院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若有人声称公安机关上门拘留,应查看拘留证以核实身份。
执行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嫌疑人家属或所在。
通知家属
被拘留者在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接受审讯,并且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将拘留事由及关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或所属单位。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三日内,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执行逮捕
人民检察院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逮捕,并签发逮捕证。
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后续处理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以上步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