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程序是指法院、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案件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立案的活动。具体程序如下:
接收诉状
对起诉、自诉,法院、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
当场登记立案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审查与决定
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在该期限内仍无法决定,可以先行立案。
如果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应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
补正与退回
对于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诉状,法院应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法院应当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告知与补正
对于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及时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立案后的程序
立案后,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诉讼费通知书等材料。
原告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总结:
立案登记程序包括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审查与决定、补正与退回、告知与补正以及立案后的程序。整个程序旨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