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问程序,也称为审问式诉讼程序,是一种在封建社会普遍采用的刑事诉讼方式。其主要特点如下:
启动方式:
纠问式诉讼的启动不以被害人的控告或他人的检举揭发为必要条件,司法机关有权根据自身职权主动追究和审判犯罪案件。
法官角色:
在纠问式诉讼中,法官地位极其强大,处于主导地位。法官不仅负责举证和认证,还集起诉权和审判权于一身。法官既执行审判职能,也执行控诉职能。
被告人权利:
被告人没有反驳控诉和进行辩护的权利,只能被动地接受审问和审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而是被视为诉讼客体。
审理方式:
纠问式诉讼通常是秘密进行的,被告人没有机会公开辩护,只能被迫认罪招供。
证据规则:
在纠问式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拷问(刑讯逼供)是常见的审讯手段。
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之间没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整个诉讼活动以司法官员为主导,体现了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
纠问式诉讼程序与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有显著不同。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强调法官的中立性、控辩平等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而纠问式诉讼则体现了浓厚的职权主义和集权特征。随着法治和人权保护的发展,纠问式诉讼已经被对抗式诉讼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