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程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依照专门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一种和平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经济仲裁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受理阶段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将在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或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发出组庭通知书。
当事人如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
若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到庭,可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可进行缺席裁决。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调查清楚争议事实并宣布闭庭后,进行仲裁庭评议。
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若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
经济仲裁程序旨在确保公正、高效地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