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案件是指 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过程。具体来说,仲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仲裁申请:
当事人一方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包括申诉人和被诉人名称、地址、仲裁协议、要求和事实证据等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组织仲裁庭:
根据仲裁规则,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仅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按照仲裁规则采取不公开审理,除非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
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进行裁决。
结案:
包括接受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及组庭、预缴仲裁费、接受答辩及反诉、开庭审理、结案等步骤。
这些步骤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