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失踪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人民法院受理并发出公告
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通常为三个月。
公告期满后的判决
公告期满后,如果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指定财产代管人
在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
撤销原宣告
如果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
总结起来,判定失踪的程序包括: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并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作出判决、指定财产代管人,以及可能的撤销原宣告。整个程序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失踪判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