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批捕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听取侦查人员、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作出决定并通知
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执行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通知家属或单位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总结:
犯人批捕的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作出决定并通知以及执行逮捕等步骤。整个流程旨在确保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