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开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传唤与通知
提前3日使用传票通知当事人,使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查明到庭情况
书记员在正式开庭前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
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宣布开庭
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核对无误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告知权利义务与询问回避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原告先口头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
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双方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
评议与判决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阶段,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公告与记录
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地点张贴,以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
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
以上步骤构成了公告开庭的完整程序,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