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的程序如下:
合议庭组成 :死刑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通常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复核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核准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通报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将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这些程序确保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