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审理准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需要进行审理准备。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否继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复议申请的撤回:如果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
决定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
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法院处理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步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