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成普通程序”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而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原因包括:
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此外,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且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