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违法是指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审判人员或相关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影响审判公正性和程序合法性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管辖违法:
包括无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等。
审判组织成立违法:
例如审判组织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依法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等。
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
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时调查收集等。
程序违反法定时限:
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证据交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等。
程序义务增设或法定步骤颠倒:
如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或未按照规定顺序进行庭审等。
违反法定形式:
如未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诉讼活动,或未遵守法庭规则等。
违反行政管辖规则:
虽然这更多涉及行政诉讼,但也可能出现在民事诉讼中,例如法院违反地域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等。
程序违法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
上诉到中院后,程序违法的案件可能会被直接发回重审。
程序违法严重时,可能涉及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
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