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动火作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危险区域定义:
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作业环境考察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在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考察范围包括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以及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和舱室内。
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效清洗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等措施。
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明火作业操作
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填写明火作业登记表(簿),经轮机长同意,报船长批准,并电告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在港口锚地锚泊需明火作业时,同上程序虽可不电告局备案,但必须由值班驾驶员用VHF向当地海事局申报,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
焊工必须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资质证书,并指派人员看火,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燃物。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局、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防止火花溅落,并派人分层看火。
作业后的清理
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
审批与报备
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格式向中队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
申请明火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大队接到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同意书》。
船方或作业单位获得《船舶明火作业同意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这些规程旨在确保船舶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各船舶和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人员和船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