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令的发布程序如下:
发布权限
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但通缉令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
发布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如果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通缉对象
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内容
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上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还应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发布方式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补发通报
通缉令发出后,如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查缉与撤销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网上通缉
对于有资格上网的在逃人员,立案单位应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输入,在网上追逃。
逃犯被抓获后,立案地公安机关对被抓获的在逃人员进行认真核查,并在押解回立案地后的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总结:
通缉令的发布程序包括发布权限、范围、对象、内容、方式、补发通报、查缉与撤销以及网上通缉等方面。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通缉令,以确保通缉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