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如果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
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最后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最终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
调解
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双方都信任的个人(工程技术专家、律师、估价师等),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组织(工程咨询或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赔争端评审组、合同争端评委会等等),调解人按照政策、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那么调解完成。
诉讼
在双方和解不成,又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工程索赔处理程序还可以具体细化为以下步骤: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说明索赔事件涉及的工程项目、索赔事件发生的依据及索赔费用估算。
提交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供最终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
工程师审核索赔申请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
如果工程师与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并报送业主,同时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最终确定是否接受承包人的索赔决定。
承包人接受最终决定
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如果接受,则按照决定执行;如果不接受,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这些步骤确保了工程索赔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有助于合同双方公平合理地解决索赔问题。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