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的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破产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出现破产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若符合法定条件,将在7日内立案处理。
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过媒体通知利害关系人关于银行拟破产的信息,并中止其他债务清偿活动,召集债权人会议。
破产和解和整顿 (如适用):
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着手整顿银行,中止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公布银行破产事实,破产清算开始,银行丧失法人资格。
成立清算组
由人民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负责破产银行的清算工作。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以便确认破产债权。
召开债权人会议
清算组召集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了解破产情况并行使其权益。
确认破产财产
清算组对银行的财产进行清点评估,确认可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
确认破产债权
清算组确认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拨付破产费用
清算组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包括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按照法律规定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
破产清算的结束
清算结束后,银行将正式结束其法人资格,破产程序随之终结。
以上步骤概述了银行破产的一般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并可能受到特别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