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相对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特别程序是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制定的,且这些案件的审理程序各不相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一审和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些案件通常实行一审终审制,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特别程序的审理机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案件性质:
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涉及的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态,而非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审理程序:
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
法律适用:
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另行规定的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所区别。
费用: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用于审理特定类型的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具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