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抓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报案
公民或单位可以通过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也可以书面举报。
立案
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提请逮捕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要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
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执行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逮捕。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特殊情况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情况紧急,对于正在逃跑或有逃跑迹象或抗拒可能的,以及当场被指认违法犯罪的,可以口头传唤,不需要书面的传唤证或拘留证,但事后应补办相关手续。
总结:
公安抓人需要经过报案、立案、侦查、提请逮捕、批准逮捕和逮捕执行等程序,确保每一步都依法进行,以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