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征地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申请时间: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即最少要过了3个月诉讼期还是要加搬迁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决定机关:市、县国土资源局。
决定内容: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
法律后果: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
通知与动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证据保全: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