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程序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其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制度。这一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作出代履行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履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通知
代履行前,行政机关要送达决定书,其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催告履行
代履行三日前,行政机关需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义务,则停止代履行。
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确保代履行过程合法合规。第三人按照要求履行义务,且不得采用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方式。
完成与确认
代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代履行的结果。
收取费用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在代履行后可向义务人收取。
总结:
代履行程序是一种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通过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并收取必要费用,以确保行政决定的顺利执行。整个程序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