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在自然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有关财产的争议未得到解决,需要等待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参与仲裁。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时,其权利义务应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清算组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应中止。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当事人不能如期参加仲裁活动。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如果本案的解决需要依赖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且另一案件尚未审结,则本案应中止仲裁,直到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出来。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或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也应中止仲裁。
在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仲裁时效也会中止: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时,仲裁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如果劳动者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仲裁时效也会中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特定情况下,仲裁程序能够公正、有序地进行,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中止的情形消除后,仲裁程序应恢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