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销案的程序如下:
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
报案人应前往报案时的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向工作人员提出撤销报案的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报案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报案证明、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等待处理
公安机关会对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核,审查通过后出具相关文件,对报案信息进行注销处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报案人自愿撤案:报案人认为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或其他原因,自愿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不必立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件不必立案或已经处理完毕,可以提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建议。
其他情况: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案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等,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撤销处理。
公安机关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在决定撤销案件后,需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并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并报送检察机关。
释放犯罪嫌疑人和解除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同时解除相关的强制措施。
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物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通过以上步骤,报案人可以完成销案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撤案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查,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