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后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宣布监视居住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监视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与违反规定的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如果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逮捕,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处理
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案件移送与审查
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判刑条件,且证据确凿、充分,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此时,被追诉人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其是否最终会被判刑还需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后续的程序包括决定与执行、期限管理、义务遵守与违反规定的后果、期满后的处理以及案件移送与审查。各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监视居住措施依法、有效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