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审核程序是指对死者是否应当被评定为烈士所进行的一系列审查工作。这些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初审
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牺牲人员是否符合烈士评定情形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形成初审报告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十日内告知申报人理由。
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初审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再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
审核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办理烈士评定事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意见。
评定
省人民政府对省民政部门提出的烈士评定意见进行审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下发评定烈士的批复,并向提出评定烈士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发放通知书;未评定为烈士的,说明理由并逐级发至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人。
此外,对于烈士追认程序,还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申请
申请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
鉴定审核
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鉴定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烈士追认标准。
组织评审
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公示听证
评审通过后,将在当地市民政部门进行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听证征求意见的机会。
正式追认
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烈士追认程序将正式完成。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烈士评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维护烈士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