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或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当事人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鉴定材料及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如果初次鉴定未能满足需求,可以进行补充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受理并指定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重新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复核鉴定
重新鉴定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由上级鉴定机构进行。
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听证会
在某些情况下,鉴定机构可能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专家讨论
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的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可能会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能力验证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定期参加能力验证,以确保其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为法律程序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