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特别程序案件的特点包括:
1. 免交案件受理费;
2. 不适用再审;
3. 级别管辖和一审终审;
4. 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5. 救济途径包括对法院确认的调解可以提出异议等。
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案件: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
1. 非讼事件,如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等;
2. 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如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
3. 行政法律关系事件,如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和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等。
特别程序旨在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