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举行听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指定主持人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参加方式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前:
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听证会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会后的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