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应遵循以下程序:
确定议题
议题应由各委员或党委部门提出,经党委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报党委书记审定或正副书记碰头会同意后列入议题。
议题必须严格按党委会职权范围确定,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需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发出通知
会议前应将开会日期和议题通知各委员及列席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重大议题应提前10天报告上级部门和纪律部门,以便上级作安排。
充分准备
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展开讨论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
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形成决议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决定。
决议形成后,会议召集人应直接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向未出席会议的委员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通报情况
会后,会议召集人应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其他事项
党委换届等重要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包括会前准备、预备会议、大会选举等步骤。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党委会的决策过程民主、科学、规范,并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