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开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庭审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
法官宣布开庭,并介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某某人民法院现在开庭,并简单介绍审判人员构成情况,告知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举证和质证。
法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
最后陈述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休庭与评议
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阶段,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宣判
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若当庭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以上是案件开庭的一般程序,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类型和法院程序的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