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的程序如下:
申诉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首先需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
起诉
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人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有关组织或其他公民。
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必须参加。
对于重大或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
人民法院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选民资格案件。
判决书应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便于公民起诉和法院及时调查取证。
总结:
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包括申诉、起诉、审理、判决和管辖。公民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法院在选举日前审结,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