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这些程序通常用于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并受到严密的程序控制。特定行政程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报,主管机关的审查可以因案件不同而产生变异。
审查机关可以视申报内容进行积极介入,改从事一般传统型的审查程序。
主管机关也可以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进行审查,一定期间经过后,法律即视该申报行政机关已拟制许可或被视为不须申请许可案件而宣告终结。
豁免程序
对于小型或影响轻微的部分申请案件,申报后原则上豁免进行后续的审查义务。
法律明定豁免许可的特定种类,并课予当事人有向主管机关申报的义务。
申报完后,申请人即可进行原申报内容之行为,而不用等待许可后进行。
特许程序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
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认可程序
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
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核准程序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
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这些特定行政程序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化这些程序,现代法治国家力图反映民主、法治精神,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